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國立中央大學、周景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77號 原 告 國立中央大學 法定代理人 周景揚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必揚實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萬2,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