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傑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陳政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傑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煌 訴訟代理人 林容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新北市中華基督教新樹浸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0,5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