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14號
- 原告
-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穆繼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訴請確認特定債權數額即新臺幣(下同)73萬5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21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訴請確認特定債權數額即新臺幣(下同)73萬5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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