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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 原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訴請確認特定債權數額即新臺幣(下同)73萬5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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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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