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18號
- 原告
-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PHILIP LIN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海華輪船有限公司、瑞世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萬2,517元(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0年6月9日臺灣銀行日圓現金賣出匯率0.2572計算,603萬6,226×0.2572=155萬2,517,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