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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被告
綠概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所稱以一訴附帶請求,指凡是附帶請求與主位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即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抗字第9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簽訂之服務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新臺幣(下同)43萬7,850元及利息,並以被告未按時給付服務費為由,依上開服務契約書第11條第3項約定附帶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4萬5,950元及利息,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原告請求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3萬7,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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