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高敏瀞、綠概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志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被 告 綠概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所稱以一訴附帶請求,指凡是附帶請求與主位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即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抗字第9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簽訂之服務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新臺幣(下同)43萬7,850元及利息,並以被告未按時給付 服務費為由,依上開服務契約書第11條第3項約定附帶請求被告 給付違約金14萬5,950元及利息,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原 告請求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3萬7,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