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利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佳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利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萬5,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