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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許純芳

  • 當事人
    厚誼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厚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志 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萬2,8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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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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