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0號
- 原 告
- 喬傑立經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德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3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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