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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正昇

原 告
喬傑立經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德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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