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67號
- 原告
- 陞一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啟文
- 訴訟代理人
- 廖偉真律師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伍拾萬壹仟玖佰壹拾元,利息為附帶請求不併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