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許瑞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全櫻國際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萬1,937元,原告應繳裁判費6萬1,8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應補繳6萬0,88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