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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全櫻國際有限公司等發支

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14萬1,937元,原告應繳裁判費6萬1,885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應補繳6萬0,88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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