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79號
- 原告
- 鴻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賢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萬1,279元,原告應繳裁判費4
萬2,7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4萬2,2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