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迪奧瑪斯國際有限公司、張中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0號 原 告 迪奧瑪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維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仲德實業有限公司、看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