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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王唯怡

  • 當事人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易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2號 原 告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窕 被 告 李易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亦規定甚明。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如實履行兩造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簽訂「物聯網Gateway系統應用程式開發設計合約」(下稱系爭契約 )所訂定之各項條款,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因財產權涉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履行系爭契約各項條款,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無法估算,應認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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