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吉吉國際有限公司、魏天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吉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天慧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玩藝國際有限公司、謝依倩、林昭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3,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