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興江工程有限公司、陳在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興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在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萬0,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又查被告公司登記名稱係「協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並請具狀更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