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仁杰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進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29號 原 告 仁杰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對被告兆馥陞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5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