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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
    林世貞、林祖郁

  • 原告
    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32號 原 告 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貞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祖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1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萬61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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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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