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世貞、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祖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32號 原 告 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貞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祖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1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萬61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