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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35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林企業有限公司、黃逸平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3,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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