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林企業有限公司、黃逸平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3,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梅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