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盧繼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繼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5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