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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莊仁杰
  •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老鮮樓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法人王登麒林雅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4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蘇權盛 被 告 老鮮樓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登麒 被 告 林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3,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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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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