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瑞斌、老鮮樓國際餐飲有限公司、王登麒、林雅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4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蘇權盛 被 告 老鮮樓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登麒 被 告 林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3,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