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49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蘇權盛
- 被告
- 老鮮樓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登麒
- 被告
- 林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3,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44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3,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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