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吳文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72號 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8,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