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美陸達股份有限公司、申爵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89號 原 告 美陸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爵瑞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萬1,59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5萬7,7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5萬7,22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