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新蕾股份有限公司、翁瑞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92號 原 告 新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瑞君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9萬2,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0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