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米開蘭創意設計有限公司、古強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95號 原 告 米開蘭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強華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丸豐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