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言權科技有限公司、胡品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29號 原 告 言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君 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維舒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萬10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