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2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蕭清清

原告
言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君
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維舒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萬1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