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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林維斌
  • 法定代理人
    王東陽、林新欽

  • 原告
    易信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30號 原 告 易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陽 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律師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5,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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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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