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易信不動產有限公司、王東陽、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新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30號 原 告 易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陽 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律師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5,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