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朝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31號 原 告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旺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比仕股份有限公司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221,660元,折合新台幣6,266,328元(以1美元折算新台幣28.27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