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展宜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景翔、宜真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41號 原 告 展宜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 原 告 宜真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核:(一)原告展宜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24萬4,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975元。(二)原告宜真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82萬7,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