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53號
- 原告
- 競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中寬
- 被告
- SKYWAY ASIA GROUP LTD
- 兼法定代理人
- 馮仕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63,685.6元及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0年8月3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19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5,297元(計算式:63,685.6×28.19=1,795,29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