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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73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匡偉

原 告
承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妍
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聲請對被告茂科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5萬6,374元,原告應繳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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