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73號
- 原 告
- 承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月妍
- 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聲請對被告茂科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 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 新臺幣(下同)85萬6,374元,原告應繳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
-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573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