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賴秀卿、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智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79號 原 告 賴秀卿 被 告 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