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建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超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9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建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立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黃沛頌律師 林宇鈞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銀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110年 度補字第159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