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92號
- 抗 告 人
- 即 原 告 建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超立
- 訴訟代理人
- 卓家立律師
- 黃沛頌律師
- 林宇鈞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銀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59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