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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92號

返還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楊承翰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建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立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黃沛頌律師
林宇鈞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銀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59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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