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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匡偉

  • 原告
    周凱律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鑫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95號 原 告 周凱律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鑫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信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 原告應繳裁判費6萬5,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應補繳6萬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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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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