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鴻馥國際有限公司、張保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01號 原 告 鴻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保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老話一句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6,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尚有不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6,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