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三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員尚青股份有限公司、陳和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09號 原 告 三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員尚青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和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格瑞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