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佳鋼工程有限公司、吳榮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35號 原 告 佳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星晟元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8,0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