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南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36號 原 告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日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3,2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4,06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