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51號
- 原告
- COMPASS INTERNATIONAL TRADING LTD.
- 法定代理人
- CHANG-HSUEH TSEO
- 訴訟代理人
- 蕭富山律師
吳明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地得金新事業開發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3萬2,854元(計算式:美金167,505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6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28.255=新臺幣4,732,8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7,92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7,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