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長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19號 原 告 林長福 吳菊英 林怡廷 林思廷 林星廷 被 告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3萬6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原告起訴未附繕本及被告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