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明星愛犬訓練社即陳勝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54號 原 告 明星愛犬訓練社即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襲鈴有限公司、毛楚程、何書宇、吳雅雯、陳素惠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伍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