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弘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鄭嘉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75號 原 告 弘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劉培森即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9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