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丸豐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謝宜珊、米開蘭創意設計有限公司、古強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84號 原 告 丸豐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珊 被 告 米開蘭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其之債權於新臺幣(下同)52萬304元之 範圍內不存在,則原告上開請求所能獲得之利益為52萬304元,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萬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730元(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