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84號
- 原告
- 丸豐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宜珊
- 被告
- 米開蘭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其之債權於新臺幣(下同)52萬304元之範圍內不存在,則原告上開請求所能獲得之利益為52萬304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萬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