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94號
- 原告
- 純粹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健哲
- 訴訟代理人
- 楊貴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先位被告 吳思儀
- 訴訟代理人
- 備位被告 藝凱娛樂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煒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是預備之訴,乃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經查,原告以先、備位聲明,分別請求先、備位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5萬577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22日起按法定利率5%計算之利息,屬主觀之預備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為65萬5770元(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