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呂俐雯
  • 法定代理人
    唐健哲、王煒茜

  • 原告
    純粹影像製作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思儀藝凱娛樂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94號 原 告 純粹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健哲 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律師 先位被告 吳思儀 備位被告 藝凱娛樂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煒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是預備之訴,乃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經查,原告以先、備位聲明,分別請求先、備位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5萬5770元及自民國110 年6月22日起按法定利率5%計算之利息,屬主觀之預備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為65萬5770元(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信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