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純粹影像製作有限公司、唐健哲、吳思儀、藝凱娛樂有限公司、王煒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94號 原 告 純粹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健哲 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律師 先位被告 吳思儀 備位被告 藝凱娛樂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煒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是預備之訴,乃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經查,原告以先、備位聲明,分別請求先、備位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5萬5770元及自民國110 年6月22日起按法定利率5%計算之利息,屬主觀之預備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為65萬5770元(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