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凱薰有限公司、沈丹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95號 原 告 凱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丹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徠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