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香港商鼎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秀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2號 原 告 香港商鼎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琴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楊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