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淑惠、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亦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51號 原 告 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原 告 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亦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宗巖 李孟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蒂升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