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喬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53號 原 告 黃喬麟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笙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 萬0,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