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手機瘋貿易有限公司、巫玉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68號 原 告 手機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玉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慧等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