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繽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采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74號 原 告 繽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采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3,32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