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78號
- 原告
- 國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安國
- 訴訟代理人
- 邱群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萬9,7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5萬2,000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27.975折算新臺幣為704萬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0,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